特殊生育审批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及《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
审批对象:确有特殊情况,且群众公认、他人不易攀比的申请生育子女的合法夫妻。
审批条件:申请特殊情况生育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无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
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意愿并提出生育申请;
家庭环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⑵再婚前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⑶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夫妻;
⑷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丧偶,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⑸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两个子女都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⑹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⑺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有一个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⑻再婚前夫妻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为两个,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身边无子女,是指夫妻再婚时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
审批材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需要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协议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证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件要求提供原件。
审批程序:夫妻申请时填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村(居)签署核实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并审查核实、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县(市)、区计生局审批,批准的发给书面通知决定和《再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审核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收到下一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上一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市计生局应当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决定。